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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法定赔偿 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不得不知的几个问题

2022-06-11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刘贺律师,山东济南商标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著作权纠纷法定赔偿

  从法律方面来看,知识产权也可以等同于我们的人身财产,当我们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身的权益。著作权是指知识产权法重要的内容,不可以侵犯,当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被侵犯的时候,可以要求赔偿。那么著作权纠纷法定赔偿是什么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纠纷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就著作权的行使而发生的争执。


  著作权纠纷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纠纷两大类。前者是指争议各方就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侵权,承担何种以及由谁承担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后者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的争执。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三种调处著作权纠纷的方法,即调解,仲裁和诉讼。




  二、著作权纠纷法定赔偿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以上的规定就是法定赔偿,在难以查明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害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益时,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性质、侵权情节等因素,在法定的赔偿幅度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的一种赔偿方法。按照《著作权法》四十八条的规定。法定赔偿的前提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难以计算的。赔偿数额是由法院来决定,一般由审判的法院根据侵权情节、侵权所造成的影响等各方面来判决。数额最高是50万元,没有最低限。


  三、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形


  1、根据案件现有证据,难以确定权利人损失数额、侵权人非法获利;


  2、经法院释明,权利人明确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对于难以证明权利人受损或者侵权人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确已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不应适用法定赔偿方法,而应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著作权纠纷法定赔偿的相关资料。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不得不知的几个问题

关于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著作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关于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著作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该条规定看似已有效解决了《著作权法》修改以前对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但笔者认为该条的规定仍属于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性仍然不强,例如,著作权人实际损失的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是仅指直接损失,还是包括了间接损失,是否还应包括著作权人因此而遭受的精神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如何计算,是否单指使用被侵权作品给侵权人带来的实际利润,还是其使用该项侵权作品实际经营所得;在侵权人没有获得实际利润的情况下又如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又具体应包含哪些内容;定额赔偿时应当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的上下限。


  一、依据著作权人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时应注意的问题


  1、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应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其他损失


  一般认为,著作权侵权中,直接损失是指著作权人为创作或发行作品所支出的费用;间接损失是指著作权人创作、发行作品在未遭受侵权的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合理预期收入;其他损失是指著作权人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及在著作权侵权诉讼过程中所支出的调查费、鉴定费、律师费、交通费、材料费等必要支出的费用。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赔偿数额确定过程中,对间接损失、其他损失部分的赔偿司法实践中尚无异议。但对于直接损失部分是否应予赔偿持不同意见。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个人认为,从这二个条文的规定中并不能得出结论:法律不保护著作权人的直接损失。而且在笔者看来,为了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该项损失。


  诚然,著作权人创作、发行作品所支出的费用即使是在未发生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也会发生。因为,著作权人为了创作作品并使其问世,必然要支出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这些可能是在侵权行为尚未发生前就已经支出了,而且是必需的。将该项支出归责于侵权人看似显失公平。但笔者认为,为了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将该项支出在发生侵权行为后由侵权人赔偿会起到警示作用,能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著作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无形财产性及专有性。著作权的无形财产性突出表现为其是著作权人智力成果的结晶,并且这种智力成果是著作权人所专有的,一项作品只能由其著作权人享有其上的专有权利。其他人可以就相同的题材创作作品,但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创作出完全相同的作品来,诚如世界上的树木再多,也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一样。这种专有性也就成为著作权人的一种无形财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会在作品的市场交易过程依据著作权人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各种费用以金钱方式表现出来。一部作品的无形财产性还应当包含作者在创作作品过程中所付出的精力及其他付出,如为了创作作品必须承受的恶劣环境等。这些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如果在计算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时,不包括著作权人创作作品过程中的直接损失,这不但不利于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而且还可能产生影响著作权人创作作品的积极性,从而最终会影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将是极其不利的。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中的侵权赔偿一般仅具有补偿性,不具有惩罚性。因此,有学者以此为理由认为,将著作权人的直接损失计入侵权损害赔偿额中,将使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不符合民法中关于侵权赔偿仅具有补偿性这一基本法理精神。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能成立。不可否认,将著作权人的直接损失计入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将使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并不违背民法的基本精神。虽然我国民法中的侵权赔偿一般仅具有补偿性,不具有惩罚性,但其并没有排除特殊情况下使侵权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使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从;惩罚;二字看,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惩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并同时起到预防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的预警作用,为了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预防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应当将著作权人的直接损失计入侵权损害赔偿之中,使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这样才有利于在知识经济时代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


  2、权利人的损失应否包括精神损失


  对于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著作权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失及精神损失是否应当予以赔偿这一问题,实践中对此往往持否定意见,反对在著作权法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在对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损害赔偿数额进行计算时,应当对著作权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失给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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